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章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八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
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十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职权第一节总经理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和工作安排;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和管理文件;
(十一)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涉及预算内日常经营外的以下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以下”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事项,交易对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
0.5%)的关联交易。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八条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或承诺等。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本节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二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应予以同意。
第二十四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有权就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向总经理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贯彻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计划与组织
第二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具体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予以制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董事会决议精神,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就各个重要的项目或分项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该类计划须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年度工作计划适当分解,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部门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的组织工作,对重大项目计划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事先综合配置,对计划工作实施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
第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各下属部门的计划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做到公司各项组织工作要充分体现适应性、前瞻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管理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讨论决定经营过程中的日常重要事项,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会议需要,经总经理确认,其他人员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若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应指定副总经理予以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除遇特殊情况外,所有被通知参会人员须准时参加会议。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等事项,均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所议重要事项,均应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会议记录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重要凭据,须经参会人员确认,并由参会人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由总经理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如有需要,可以根据会议记录作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并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如有)呈报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实际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的内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形成的决议;
(六)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关于分工管理的公司事项应向总经理汇报。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应及时听取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报告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于涉及公司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各主管、分管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人员进行汇报。
第四十九条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过程中,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改变原计划将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可及时作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合同、资产运用、资产置换等活动,可能会引发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于10%以下或高于20%以上时,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生产经营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