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五条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数。
第七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二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第十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一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