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300809)_公司公告_华辰装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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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兼任总经理的董事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会议相关内容。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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