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会议相关内容。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