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300808)_公司公告_久量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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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2/3时,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股东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九)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提供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内部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临时会议须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含2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表决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回避制度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三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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