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1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公司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