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子科技(300802)_公司公告_矩子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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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300802证券简称:矩子科技公告编号:2025-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33层3301单元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勇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9人,代表股份120,951,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股份108,958,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11,992,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11,99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1,992,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80,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

对1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弃权20,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2,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39%;反对15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5%;弃权20,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9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1%;反对34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9%;弃权15,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4,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55%;反对34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5%;弃权15,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6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9%;反对36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1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20%;反对36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9%;弃权1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6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1%;反对36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4%;弃权1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37%;反对36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弃权18,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6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1%;反对34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7%;弃权4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37%;反对34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0%;弃权43,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67,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9%;反对36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弃权17,52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20%;反对36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9%;弃权17,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9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34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弃权14,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21%;反对34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0%;弃权14,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03,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3%;反对34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弃权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4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88%;反对34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6%;弃权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形、何佳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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