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 5
第四章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 7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8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 10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 10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 10
第九章附则 ...... 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第十四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前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4、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三十条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
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工作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总经理工作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第四十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四十五条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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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纪律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文件、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监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及完善等事项,并就其认为必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