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300755)_公司公告_华致酒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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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修订)

目 录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3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6

三、总经理工作细则 ...... 8

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9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12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3

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4

八、融资管理办法 ...... 26

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27

十、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 29

十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6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70

十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72

十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81

十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88

十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 92

十七、内部审计制度 ...... 94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3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此条规定
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5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7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提名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8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删除此条规定
9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删除此条规定

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10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1第二十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2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删除此条规定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4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6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7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2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业务报告: (一)定期业务报告包括中期业务报告和年度业务报告,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并将以上业务报告抄报公司监事会; (二)临时业务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业务报告和临时业务报告: (一)定期业务报告包括中期业务报告和年度业务报告,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 (二)临时业务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3第三十一条 如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如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删除此条规定
3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第十一条 若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若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5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6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7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相关问询; ……
8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删除此条规定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百分之五的,适用前款规定。
2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5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6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删除此条规定
7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季度报告公告前10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8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删除此条规定
9新增此条规定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10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11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2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由公司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13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15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16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7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18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

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19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其他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1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22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删除此条规定
23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删除此条规定
2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删除此条规定
25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删除此条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26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27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第二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28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
29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0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2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3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第六条中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规定及第七条前款规定。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第六条及本条前款规定。

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2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对与该关联人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对与该关联人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5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八、融资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办法》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新增此条规定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融资行为。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额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第十一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4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七条 融资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审查融资申请的审批情况、融资业务的执行情况、还款情况等。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5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上市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删除此条规定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

交易。

3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删除此条规定
4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删除此条规定

十、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3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合并口径计算至公司相应的审议标准额度内,并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4新增此条规定第四条《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五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6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公司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7第六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8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五)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第九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9第十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10第十一条《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11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二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12第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3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投资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14第十三条《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删除此条规定
15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备本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其他相关说明等); (二)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是否到期、其他相关说明等); (三)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料文件。删除此条规定
16第十五条《对于需要保密的投资理财事项及产品的信息保密措施:删除此条规定
(一)投资理财事项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委托理财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7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删除此条规定
18第十七条《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删除此条规定
19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20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3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新增此条规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等。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等。
6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7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 (四)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 (四)本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8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9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删除此条规定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
11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12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13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

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

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

14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
15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新增此条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7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18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9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20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删除此条规定
21第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以及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审议通过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删除此条规定
22新增此条规定第五节股东会决议
23第六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应当向交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十,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股东会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件。
24第七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25第八十条 公司仅允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发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26第八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7第九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第九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28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九十八条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九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 (八)有关咨询办法。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有关咨询办法。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四)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适用于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9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0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
31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在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公告。
32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股份数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的; ……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33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是否行使赎回权。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及影响;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3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35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第一百二十四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6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7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38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9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40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风险提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披露明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提示和解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41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公司破产前,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和解申请的裁定、裁定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计划召开情况; (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而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裁定时间、裁定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删除此条规定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2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八)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交易所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处理。删除此条规定
43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被法院裁定和解的,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删除此条规定

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

间;

(七)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4第一百五十条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删除此条规定
45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专项自查事项进展情况,直至自查事项结束。
46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异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47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撤回时间及原因。法院作出裁定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前,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对破产申请被受理的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提示。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及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48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三)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9第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0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办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删除此条规定
52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所报告并披露: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

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

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

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

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

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53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关键技术人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

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55新增此条规定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56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57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8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9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0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61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62新增此条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63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64第一百七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
65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删除此条规定
66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67第一百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68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公告。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及时公告: ……
69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公告。
70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及时公告: ……
71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72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73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74新增此条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 (五)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4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十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增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新增此条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3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4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5新增此条规定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6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的重大事项。

7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删除此条规定
8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9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八)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新增此条规定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1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12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1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14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涉及自身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认定时应当自行回避。 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被认定人认为证券事务删除此条规定

部人员不能公平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时,可以向证券事务部申请该等证券事务部办人员回避,由证券事务部办决定是否回避。

15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16第十六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删除此条规定
17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18新增此条规定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9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21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22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23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问责、纪律处分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4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做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25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6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27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十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3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5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6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 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
7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五)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一)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

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

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

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9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11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12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十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新增此条规定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5新增此条规定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6新增此条规定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9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0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
11第十一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一、附件二)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四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一、附件二)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

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2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3新增此条规定新增附件一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单
14新增此条规定新增附件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进程备忘录

十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2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五)证券分析师会议或券商策略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电话咨询和电子邮箱; (九)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问卷调查; (十三)其他方式。
3新增此条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4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5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十七、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2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3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4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删除此条规定
5第十一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第十一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6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第十八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7第二十条《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删除此条规定
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要求整改。
8第二十二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9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三十二条《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0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1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第四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主办券商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12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第五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13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五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14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八)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5第六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六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注:除上述条款外,有关内容表述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与法律法规原文保持

一致的,以及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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