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300752)_公司公告_隆利科技: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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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3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2 月6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即2025 年8 月 6 日至2026 年2 月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共有18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核查对象确认及 核查:

(1)部分核查对象为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查期间的持股变动 系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及卖出相应的股份所导致所持股份 变动;

(2)部分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信息,其在自查 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部分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知悉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 并不知悉。在自查期间,其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上述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 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及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 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条件成就,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在出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应股份期间尚未开始筹划本次 激励计划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中介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制定并执行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 投资策略而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 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管理,并采取了充 分必要的保密措施。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生信息泄 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 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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