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_公司公告_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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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

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第六条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者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拟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上报。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件: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股权激励;

5.重大资产重组;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者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当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报告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报告;已报告的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三)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四)应当及时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报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者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者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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