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300730)_公司公告_科创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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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3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 事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 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将上述负责人签字的《审批 表》等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 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 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2 日

附件一: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经办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项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

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否填写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承诺保密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

人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湖南科

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项□暂缓 □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利 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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