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_公司公告_新余国科: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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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2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9人,均参加了会议,其中陶冶、熊进光和张杰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袁有根、刘爱平、高国琼、吴雄臣、雷恒池和廖义刚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282,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1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145,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98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136,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330%。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董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71,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

16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7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36%;反对:16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4%;弃权:

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9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

14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9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764%;反对:14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4%;弃权:

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01%。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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