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300716)_公司公告_ST泉为: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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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25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绿能”)及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绿能”)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泉为”或“公司”)控股股东,于2024年2月5日通过ST泉为发布股份增持公告,承诺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ST泉为240万至480万股股份;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增持计划顺延6个月至2025年2月5日止。2025年1月3日,泉为绿能增持10万股ST泉为股票,此后未再履行增持承诺。泉为绿能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褚一凡女士作为泉为绿能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泉为绿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及实际控制人褚一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及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女士应高度重视上

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增持,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及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女士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褚一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5〕15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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