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04 月10 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4 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4 月1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04 月03 日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 知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 号中新大厦32 楼 01-05 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9 人,代表股份211,592,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178,728,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0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5 人,代表股份32,863,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外)共计626 人,代表股份32,574,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4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4 人,代表股份32,573,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 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0,33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6%; 反对1,13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弃权 12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同意31,312,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63%;反对1,13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826%;弃权12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2%。
提案2.00 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0,035,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8%; 反对1,19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9%;弃权 36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13%。
同意31,016,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9%;反对1,19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692%;弃权36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8%。
提案3.00 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0,29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1%; 反对1,12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6%;弃权 1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同意31,27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53%;反对1,12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597%;弃权1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9%。
提案4.00 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10,10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9%; 反对1,38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9%;弃权 99,8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72%。
同意31,08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63%;反对1,38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671%;弃权99,8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提案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9,46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6%; 反对2,00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0%;弃权 121,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同意30,44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56%;反对2,00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1517%;弃权121,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7%。
提案6.00 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09,190,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7%; 反对2,1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8%;弃权 221,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同意30,172,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54%;反对2,1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959%;弃权221,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7%。
提案7.00 关于公司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210,047,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8%; 反对1,42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 122,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同意31,029,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65%;反对1,42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661%;弃权122,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
提案8.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61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0%;
反对2,830,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弃权 15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同意29,592,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77%;反对2,830,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898%;弃权15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5%。
提案9.00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10,338,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2%; 反对1,11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8%;弃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同意31,31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5%;反对1,11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352%;弃权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陶闰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