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证券法务部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登记事由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是□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审批 | 签字:日期: | ||
| 备注 | |||
附件二: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证件号码:)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