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3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第4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新、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
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5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4)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1)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2)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7)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第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6)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或机构。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第7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8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9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第10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第11条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12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13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等,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第14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15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16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第17条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
诺函。第18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
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第19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
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
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
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1)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2)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公司按要求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5)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
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6)获悉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证券发行方案、合并分立草案、股份回购预案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7)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20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21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第22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第23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24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
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25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26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28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29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兆丰股份证券代码:300695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人:
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 | 证券账户 | 所属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地点 | 知悉信息方式 | 知悉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20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
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兆丰股份公司代码:300695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策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策内容 | 签名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附件3: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保密承诺函
致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