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300692)_公司公告_中环环保: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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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支付或承担的非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防范资金占用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外部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责,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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