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300692)_公司公告_中环环保: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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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6号文《关于同意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中环环保于2022年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64.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4,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816,657.0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8,183,343.00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86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环转2”,债券代码“123146”。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环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5,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24日,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6.23元/股的130%(含130%,即8.099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已触发“中环转2”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中环转

”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中环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且自2025年10月25日至2026年1月31日,

如再次触发“中环转2”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中环转

”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中环转2”的提前赎回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中环转

”赎回条件满足之日(2025年10月24日)前六个月内交易“中环转2”的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期初持有数量(张)期间买入数量(张)期间卖出数量(张)期末持有数量(张)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690,0000390,000300,000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中环转

”的情形。

截至2025年10月24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个月内减持“中环转

”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中环转2”,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环环保本次不提前赎回“中环转2”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中环环保本次不提前赎回“中环转

”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环转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芒卢婷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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