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证券简称:智动力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一)案号:(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01.3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5,00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案号:(2025)粤0307民初2644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59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30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以3,4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计、以6,8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作为原告,案号:(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公司前期与自然人周桂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下称“《股权收购协议》”)中减值测试补偿约定及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结合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特斯公司”)的股权减值情况和周桂克违反《股权收购协议》关于交易价款使用的特殊约定情况,周桂克应向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15,340.8399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审理中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周桂克就其核心团队人员从事与阿特斯公司主营业务竞争活动违约行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二)公司作为被告,案号:(2025)粤0307民初2644号自然人周桂克就其与公司关于阿特斯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周桂克与公司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公司收购周桂克持有的标的公司阿特斯49%的股权,交易对价为34,300.00万元。公司已向周桂克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23,705万元,尚有10,595万元未支付。周桂克因此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因上述两个案件事实和管辖法院相同,法院合并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27日及2024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及《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二、判决情况
(一)公司作为原告,案号:(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
近日,本诉讼已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周桂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减值现金补偿款15,001.3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5,00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8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8,559元,被告周桂克承担750,283元。原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50,2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桂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50,2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公司作为被告,案号:(2025)粤0307民初2644号近日,本诉讼已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7民初264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桂克支付股权转让款10,595万元;
2、被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桂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30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以3,4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计、以6,8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周桂克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81.14元,由原告承担5,466.48元,被告承担581,314.66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1,314.66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81,314.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小额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共计约99.26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重大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7民初36441号;
2、《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7民初2644号。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