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中石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7号)核准,2020年6月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66,107股,发行价为
28.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999,999.13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290,453.8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709,545.27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
月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3116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人已于2020年
月与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G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石”),公司于2020年
月与宜兴中石、保荐人和中国银行宜兴支行营业部签订了《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二)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0号)同意注册,2023年9月公司向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656,716股,发行价格为1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3.28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072,972.4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927,020.86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
月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苏公W[2023]B078号《验资报告》。
公司、公司之子公司MojinDevelopmentLimited以及公司之全资孙公司JonesTech(Thailand)Co.,Ltd.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3年9月与保荐人以及BANKOFCHINA(THAI)PUBLICCOMPANYLIMITED.、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融资项目名称 |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累计投资进度 |
| 2020年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 5G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 | 61,670.95 | 46,727.21 | 75.77%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19,998.93 | 99.99% | |
| 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中石(泰国)精密制造项目 | 29,392.70 | 17,947.82 | 61.06% |
| 合计 | 111,063.65 | 84,673.96 | - |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因此,员工薪酬支付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直接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而境外实施主体JONESTECH(Thailand)Co.,Ltd.的发薪行必须是当地银行,不能通过中资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为保证合规经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涉及上述类型款项时,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之后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按月度汇总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在六个月内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
户。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保证合规经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周丽涛 | 嵇坤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