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300684)_公司公告_中石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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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发布的关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自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之日起未满六个月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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