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1
第三章 离职工作交接与手续...... 2
第四章 离职后股份管理...... 2
第五章 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与限制...... 3
第六章 责任追究......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宇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宇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工作 交接清晰、完整。
(三)权责清晰原则:明确离职前后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保护公司和离职人 员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透明原则: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公司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需按照本规定履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法 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董事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尽快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被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工作交接与手续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在离职前或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全部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工作交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以系统中接收人确认为准:
(一)分管工作、未完结事项、待决策项目的详细说明与移交。
(二)全部工作文件、资料、合同、印章、密钥的移交。
(三)公司配发的办公设备、门禁卡等资产的归还。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 拟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及时配合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指定渠道申报其离职信息。
第四章 离职后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 个月 内,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25%的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如 锁定、减持价格等),应当继续严格履行。
第五章 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与限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通常在其离职 后12 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任职期间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继 续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 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或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如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妥善完成工作交接、违反保密 或竞业限制义务、未履行承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在离职审计或后续核查中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应追索薪酬的 情形(如因过错导致公司损失、财务报告重述等),公司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启动薪酬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