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掉期等外汇管理业务,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远期结售汇是指在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公司与银行按照约定
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掉期业务是指在交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公司与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资金交割,并在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根据公司具体经营,
以货币保值、锁定业务利润、固定成本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第五条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掉期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第七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远期结售汇、掉期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及业务计划。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可转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业务。第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相
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
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通过;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销售部门、业务计划部门和采购部门是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
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计划。
(二)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
及掉期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
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等,并将审查结果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报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
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展期远
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门、业务计划部门和采购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计
划预测外币收(付)款。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规避汇率风险,结合销售部及采购
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董事会及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交易方案。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八)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
(九)财务部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在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七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公司前
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
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长及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
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信息。第十九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相关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条对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
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转至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控
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适用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