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300673)_公司公告_佩蒂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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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蒂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本公司股东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

务,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的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六条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

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

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九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

日召开。第十一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

称:

(一)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代码为350673;(二)投票简称为佩蒂投票;

(三)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

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五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第十六条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十七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第十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第十九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二十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

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

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三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第二十四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

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

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公司原《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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