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明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第七条除董事会之外符合条件的提案人可直接向公司股东会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也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
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
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第十七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
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
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