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65证券简称:飞鹿股份公告编号:
2025-126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持有公司股份3,033,723股的股东何晓锋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即2025年8月15日)后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33,723股;持有公司股份3,377,576股的股东刘雄鹰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即2025年
月
日)后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77,576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股份来源 |
| 何晓锋 | 集中竞价 | 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 10.36 | 207.8669 | 0.95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取得的股份 |
| 大宗交易 | - | - | 0 | 0.00 | ||
| 合计数 | - | 207.8669 | 0.95 | |||
| 刘雄鹰 | 集中竞价 | 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 10.07 | 205.0500 | 0.94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等取 |
| 得的股份 | ||||||
| 大宗交易 | - | - | 0 | 0.00 | ||
| 合计数 | - | 205.0500 | 0.94 |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2025年8月11日)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2025年11月17日) |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何晓锋 | 合计持有股份 | 303.3723 | 1.39 | 95.5054 | 0.4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03.3723 | 1.39 | 95.5054 | 0.4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刘雄鹰 | 合计持有股份 | 337.7576 | 1.54 | 137.7076 | 0.6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7.7576 | 1.54 | 137.7076 | 0.6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注:1、在本次减持期间,股东刘雄鹰先生增持50,000股;
2、本公告表格中计算相关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2025年11月17日的总股本数218,945,730股。
二、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
1、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本次减持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
2、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股东何晓锋先生、刘雄鹰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期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