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2日下午14:30 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上午9:15至2025年7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70,10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5,412,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69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24,618,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9,922,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69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3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90%;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2,1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4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89%;反对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16%;弃权2,1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5%。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蒋胤华、胡晓婷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