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退(300630)_公司公告_R普利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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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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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国泰海通转债代码:404005转债简称:普利退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8)。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华女士: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普利制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年

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截至目前,普利制药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公告编号:2025-076

我局认为,普利制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

公告编号:2025-076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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