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
(十六)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编制、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及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的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并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二)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报送证券事务部核查;
(三)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证券事务部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微信、微博、博客、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涉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