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_公司公告_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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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委员,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审计部应当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备案后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务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档案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理及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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