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公告编号:2025-07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行终8318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马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X”)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318】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
2023年1月17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年
月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7113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京73行初3613号,并于2025年3月18日开庭。
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3613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5年
月
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
月
日立案受理。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号:
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推销(替他人)
二、判决情况2025年
月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行终8318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于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1996年5月21日注册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详见下表)。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 序号 | 商标图案 | 商标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服务内容 |
| 1 | 1091684(诉争商标,现已失效) | 35类广告销售 | 推销(替他人) | |
| 2 | 17924728 | 35类广告销售 |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 |
| 3 | 17924729 | 35类广告销售 | 替他人推销 |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