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_公司公告_博士眼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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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与职责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五)权利保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参照《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调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回复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公司应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官网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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