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旨在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公司政策与制度得以有效执行;防范风险与舞弊;促进经营管理改善,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秉持独立、客观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等多个方面,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监督与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提出建议;
(三)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一条审计部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及财务信息等实施检查与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更换。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相关检查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同时抄送审计部;
(十二)有权列席或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重要的经营、管理会议;
(十三)有权参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十四)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
产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相关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于主要工作程序完成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审计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年度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应包含审查目标、范围、主要结论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应聚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关键控制环节。审计部应重点关注资金管理、投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部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进行管理审计或经营审计时,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查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与执行有效性;
(二)验证经营业绩数据的准确性,核查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采购流程、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规范性;
(四)审查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业务招待费等专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
审批流程合规性;
(五)工程项目涵盖工程物资管理、概预算执行、造价成本真实性及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
针对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审前会议,介绍相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适时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经营审计;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相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五)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问责: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问责,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