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_公司公告_博士眼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博士眼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除董事发生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除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审计部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具体承诺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方案及保障措施,并继续履行,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