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300617)_公司公告_安靠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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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靠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1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与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5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八条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九条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证券部,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

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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