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