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的HitchedHoldings3B.V.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