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_公司公告_美力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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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的HitchedHoldings3B.V.(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为欧洲知名汽车拖车钩及相关系统的制造商,是全球拖车钩行业的技术与市场领导者,拥有德国、匈牙利、墨西哥、中国等多个生产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并拥有“ORIS”国际知名品牌。标的公司率先发明并量产世界首个全电动旋转拖车钩,产品覆盖固定式、可拆卸式及电动旋转式等全系列方案,在欧

洲和北美的OEM市场占据领先地位,并在售后市场保持稳定份额。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业务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双方下游客户资源具有同一性,在生产流程及管理上有协同,同时双方主要原材料均以特种钢材为主,双方在产业链上亦存在一定的互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特此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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