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思特奇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5,492,3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8.03元,募集资金总额606,203,763.2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0,069,309.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134,453.7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4日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64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134,453.79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 1 | 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 | 12,236.65 | 8,650.74 |
| 2 |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 39,697.22 | 28,601.20 |
| 3 |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 | 845.33 | 458.37 |
| 4 | 新兴产业业态项目 | 11,065.12 | 8,341.99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3,561.15 | 13,561.15 |
| 合计 | 77,405.47 | 59,613.45 | |
注: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终止投入“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新增“新兴产业业态项目”;对“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对“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的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同时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2、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账户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
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建立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
3、公司财务部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的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4、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
额置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信证券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行刚宋一宁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