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第六条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0.5万元/月(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公司内任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二)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1万元/月(外部董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在公司内任职,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1.5万元/月。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第九条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方法方式参照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制度。第十条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
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