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如其全不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不足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则原任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60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及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六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并及时公告。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上”、“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