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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300567证券简称:精测电子公告编号:2025-152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四路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刘炳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9,745,187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2名,代表股份80,643,47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8.8275%。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70,162,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名,代表股份10,48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68%;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股份10,48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7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

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5,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09%;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5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3,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207%;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429%。

《关于修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8,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4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6,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493%;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43%。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关于修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6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165%;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1.6636%;反对873,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8.3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6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9%。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30,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7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1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81,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6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9,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4047%;反对6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5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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