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 3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 6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 13
第五章附则 ......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
标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第三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控制公司风险;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
(三)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四)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经理层负
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第六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
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第八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
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第九条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
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
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
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十三条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第十四条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
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五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
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
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监
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第十九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
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稽核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比照对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的制度,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第二十六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
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
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议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
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
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三十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三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四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第四十二条公司必须严格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方面的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第四十四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第四十五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
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第四十七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第四十八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
式的,必须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第四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第五十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一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二条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五十四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第五十五条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
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九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六十条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第六十一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六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六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
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规定,就公司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第六十八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
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六十九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七十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二条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生产
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行调整修正。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