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审计部与人员的配置 ...... 2
第三章审计部主要职责与权限 ...... 4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6
第五章附则 ......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
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三条本制度是对审计部及人员的配置、审计部主要职责和权限及内部审计工
作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
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3、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4、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5、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审计部及人员的配置第五条审计部的设置
1、公司应当设置审计部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3、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实际的操作;具备职业道德,能够保障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为公司提供经营决策的科学依据。
2、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七条对审计部的工作保障
1、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应当保障审计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3、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后续教育。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及注意事项
1、审计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2、审计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于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审计部主要职责与权限第十条审计部主要职责
1、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
2、按内部分工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财务部、市场部门、业务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等主要部门
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7、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8、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监督、评价和评估。
9、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0、对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配合与监督:
(1)中介机构在进行中介服务时,内部审计部门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工作,为中介机构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活动;
(3)审计部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完成的及时性以及审计程序是否规范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11、对原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12、完成董事会、公司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审计部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会议,了解掌握有关信息。
2、协助公司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3、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信息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7、公司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每年应根据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的
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确定审计对象: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委托事项、领
导交办事项,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第十四条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财
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
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成立审计组等,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1、除突击审计外,审计部应将审计通知提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应包含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及审计人员名单等。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计划(方案)时,若不适应实际需要,可调整审计计划(方案),并经审计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3、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第十六条获取审计证据
1、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2、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有偏差的应重新取证。
3、对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盘点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第十七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阐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2、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
3、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八条提出审计报告
1、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到时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报公司负责人处理。
3、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若需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4、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九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
1、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决定的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2、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予以问责。第二十条复审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公司负责人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2、复审小组人员由公司负责人直接指定(原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公司负责人做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3、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审计档案
1、审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取证材料、举报信件、审计报告、复审结论、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等。
2、公司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在审计报告签发后的一个月内把审计档案资料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3、借阅档案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4、重大审计项目和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5、销毁审计档案需经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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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