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5证券简称:科信技术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4号),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信”)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704,612股,发行价格为1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809,926.7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618,436.4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191,490.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03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源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源科”),其中公司负责实施数据中心改造,惠州源科负责配套基础件生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为规范公司对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惠州源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惠州市源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 757580239553 | 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 |
注:公司前期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存储情况详见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45),后续将在惠州源科需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入时分配至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惠州市源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
注释:协议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其中甲方1是上市公司,甲方2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75802395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
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姚政、贺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