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 2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 4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 6
第五章附则 ......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第十条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
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
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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