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300548)_公司公告_长芯博创: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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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6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591,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01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675,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0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1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1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0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65%。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8、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边亚立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03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0%;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8%;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3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0%;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8%;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42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3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8%;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颖、边亚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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