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鉴于张振东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多轮沟通、上诉及信访等程序,该案已对诉讼双方造成了巨大影响,公司管理层穷尽各种方式,经过多轮谈判、协调,目前案件在现有法律制度、途径下已基本进入程序完结阶段,公司于近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5)鲁0724执恢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瑞智中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经多方(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以及公司)协商,并经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达成执行和解意向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条款原文如下:
“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申请执行人):张振东,住临朐县五井镇五井中村653号。
乙方(被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4915591X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
“因张振东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简称“本案”),临朐县人民法院(简称“临朐法院”)依据(2023)鲁0724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简称“执行依据”)作出(2025)鲁0724执恢369号执行裁定书,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偿还40万元,第一笔应于2025年8月25日前支付40万元、第二笔应于2025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三笔应于
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10月25日前支付、第四笔应于2025年11月25日前支付、第五笔应于2025年12月25日前支付、第六笔应于2026年1月25日前支付。以上款项支付到甲方张振东指定账户:招商银行济南华龙路支行,银行账号:
6226080350075435。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账户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甲方有权立刻向临朐法院申请对中潜公司持有的江苏瑞智中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简称“瑞智中和股权”、“上述股权”)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对此,乙方承诺同意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不得因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而采取信访投诉途径,除拍卖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外,不得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拍卖时间。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乙方完成中潜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30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04205号】(简称“中潜大厦”)的司法拍卖首次拍卖程序(简称“一拍程序”)的上拍挂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半月内(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乙方完成中潜大厦的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程序(简称“二拍程序”)的上拍挂牌。
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款约定,则甲方有权立刻向临朐法院申请对瑞智中和股权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对此,乙方承诺同意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不得因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而采取信访投诉途径,除拍卖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外,不得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拍卖时间。
四、若乙方按时在一拍程序或二拍程序中实现了中潜大厦的变现,则由临朐法院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执行案款尽快足额实现甲方针对本案的受偿。若前述变现未能足额实现甲方针对本案的受偿,则甲方有权立刻向临朐法院申请对瑞智中和股权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对此,乙方承诺同意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不得因临朐法院处置上述股权而采取信访投诉途径,除拍卖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外,不得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拍卖时间。
五、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不影响本案中甲方依据执行依据享有的任何权利及
公告编号:2025-014款项的计算。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偿还的款项,依法在债务中扣除。
六、若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不得申请拍卖上述股权。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提交临朐县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