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辰安科技股票代码:3005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天银大厦
层
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号院
号楼(科技大厦)A座
层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辰安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电信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天府清源、一致行动人 | 指 |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
| 辰安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电信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 合肥国投 | 指 | 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辰安科技与合肥国投于2025年12月2日签署的《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 协议签署日 | 指 | 2025年12月2日 |
| 本次发行 | 指 | 辰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辰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将导致电信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所持辰安科技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减少,本次发行完成后电信投资将不再作为辰安科技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将不再作为辰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合肥市国资委 | 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弓剑炜 |
| 注册资本 | 2,6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29MA0989302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31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从事科技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 |
| 电话 | 010-58520401 |
| 主要股东 | 中国电信,持股1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弓剑炜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唐旭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 苏效东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沈宇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天府清源,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甄佳 |
| 注册资本 | 787,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1985670J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92年8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1992年8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
| 电话 | 010-82150088 |
| 主要股东 |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00%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电信投资与天府清源签订了《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辰安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电信投资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辰安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上市地点 | 股票代码 | 持有权益情况 |
| 1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88120 | 天府清源通过子公司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8.14% |
| 2 |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000990 | 天府清源直接持股15.77% |
| 3 |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000826 | 天府清源直接持股4.99%、通过子公司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49%、通过子公司西藏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52% |
| 4 |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88321 | 天府清源直接持股2.01%,通过子公司博奥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1% |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
辰安科技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9,791,291股(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合肥国投。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持股比例将被动减少。
二、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做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辰安科技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9,791,291股(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合肥国投。本次权益变动前,电信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3,459,61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68%;电信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持有上市公司18,975,12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16%。本次权益变动前,辰安科技控股股东为电信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电信投资仍持有上市公司43,459,615股股份,持股比例将下降为14.37%;天府清源仍持有上市公司18,975,126股股份,持股比例将下降为6.27%。本次权益变动后,辰安科技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合肥国投,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二)认购标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
、认购标的: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69,791,291股(含本数)。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总股本为232,637,638股,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乙方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所得的金额。
、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A股)。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或者本次发行方案修订,导致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滚存利润分配双方同意,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分红派息,则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甲方本次发行前所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0.3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若本合同签署后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且追溯适用于本次发行,双方将按新的规定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乙方所取得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乙方就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认购款的缴付和股票的交付
、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乙方发出认股缴款通知书(载明最终确定的甲方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乙方应在收到认股缴款通知书后,按照认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甲方应指定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合同所述的认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不应晚于全部认购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3、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将乙方实际认购之甲方股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登记至乙方名下,以实现股票交付。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补偿守约的一方,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本合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
)乙方已根据其内部决策权限及程序同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3)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
)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5)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
)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上述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若本合同上述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履行,则本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辰安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合同等;
4、本报告书原件;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弓剑炜 |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甄佳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弓剑炜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甄佳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 |
| 股票简称 | 辰安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5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河北省安新县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致使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3,459,615股持股比例:18.6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3,459,615股持股比例:14.37%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时间: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方式: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致使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注: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 不适用 | ||
| 基本情况 | |
| 股东权益的问题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弓剑炜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 法定代表人: | |
| 甄佳 |
